仪器设备管理制度

一、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实验课程的师生及实验室管理人员。

二、实验室仪器设备应逐件建账,并保证账、物对应;仪器设备应当配有使用说明、培训记录及使用记录;仪器设备的使用人承担相应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责任;实验室物资调整、变动时需及时办理好交接及资产变动手续。

三、实验室所有教学仪器设备为保障教学使用,原则上不允许外借。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借出,须经院领导和实验中心审批,并严格履行借还验收和交接手续。

四、实验室严格按照要求使用、管理、维护仪器设备。若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,应及时保养维修。认真填写实验室日志,并做好仪器设备维修、借用记录。

五、根据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、《河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校政字【2022】40号)和《河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考核办法》(校政字【2015】30号)文件精神,资产单套总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参照贵重仪器设备管理,贵重仪器设备需定期提交设备考核成绩并开放共享。

六、根据《河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校政字【2021】42号})文件精神,当仪器设备超过使用最低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,同时也没有维修价值的时候,可按学校要求按时上报进行报废处置。经资产管理员和资产科审查物、账对应无误后,方可按照处置流程进行资产处置。在资产报废处置完成前,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。

七、仪器设备使用的目的是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展开,使用过程中意外损坏不可避免,但对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仪器损坏、丢失的,应当予赔偿:

1.不服从管理,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;

2.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、拆卸仪器设备的;

3.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,私自动用仪器设备;

4.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保管不当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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